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合法权益。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转为城镇户口。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七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