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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意见

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六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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