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部分的20%奖励,未达到前一年数量的按地方所得部分的18%奖励。新增车辆按下达的目标任务数分等次奖励,即完成任务数80%以下的,按照其缴纳额地方所得部分的25%奖励;完成任务数80%—100%的,按照其缴纳额地方所得部分的27%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按照其缴纳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奖励。对超核定税收基数缴纳运输业务的物流税收一律按其缴纳额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对纳税大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县内现有和年内新注册的各物流公司(含农用低速货车)。奖励第一、二季度到半年结算一次,第三、四季按季度结算,奖金由各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统一按体制结算划分。
各公司税收奖励在年终时由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保险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最后审批。
2、对县内个体物流汽车,鼓励和动员其车主自愿选择挂靠到县内各物流公司托管营运。各物流公司对挂靠的车辆托管费全年按300元收取,享受与其他车辆同等条件的服务。
3、各物流公司车辆保险必须到县招标确定的保险机构参保,对年内没有在招标确定的保险机构参保的车辆缴纳的车辆税县财政在年终奖励时不予奖励。各公司年内新增车辆奖励费凭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开具的证明由承保的保险机构按每辆400元(农用低速货车100元)标准在车辆参保时奖励给公司。
4、招标确定的保险机构每年按其物流车辆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汽车物流业发展工作经费给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扶持全县汽车物流业发展。
5、组建汽车物流业协会(集团),加强协会(集团)与县内各产业企业的联系,扶持1—2家公司发展危货品运输业务,积极协助办理相关证照,以顺应盐化工业城发展需要。
(七)建立汽车物流业发展奖励机制
1、为加大汽车物流业发展力度,参照八大产业办公经费安排办法,县财政每年按照物流产业年内实交税收0.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
2、县委、县政府每年初在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对汽车物流业发展先进单位(前三名)、先进物流公司(前三名)予以表彰,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本意见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和奖励办法暂定执行一年,今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视情而定,干办字[2007]36号文件同时废止;目标任务数包括大货、小货、低速自卸车、危物流输车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