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南汇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确保交通安全,根据本系统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教育局所属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成校、直属单位。
二、车辆配备管理
本系统各单位公务车辆配备有两种形式:
一是自有车辆(包括经审批后控购的车辆、镇政府等有关机构组织或团体无偿提供使用的车辆)。各单位需要新增或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以文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定点租赁车辆。委托校办产业管理部组成机构,开展租赁车辆管理工作,租赁对象为无自有车辆的单位,每单位限租1辆,二零零九年上半年试运行。
三、车辆费用管理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对所有公务车辆,建立单车财务台帐进行财务结算。非公务用车一律不得报销任何费用。
租赁车辆在试运行期间,用油费实行定额结算。其它费用将逐步实行定额结算制度。单位自有车辆,将参照租赁车辆费用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用车费用结算定额制度,并纳入统一管理。
四、其他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再次出现擅自购置车辆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车辆的行为。目前各单位自行已达成的其他租赁车辆,允许使用至二零零九年6月30日,二零零九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2、各单位公务车辆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定点车辆保险制度。
3、各用车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进行管理,制订完善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使用登记制度,做好车辆派遣、各项用车费用、以及行驶里程等记录,规范公务车辆使用行为,严禁公车私用。
4、以上意见由区教育局办公室、监察审计科、计财科负责监督执行并解释,若有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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