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每半年评选命名1次,县上每年评选表彰1次。基本程序是:(1)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召开创建“和谐之星”动员会,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橱窗、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标准程序和评选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激发群众参与热情。(2)成立机构。各村(社区)成立“和谐之星”创建评选委员会,主持辖区内“和谐之星”创建评选工作。创建评选委员会由群众民主推荐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群众组成,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女性不少于2人)。(3)农户(居民户)自评。农户(居民户)对照“和谐之星”评选标准,积极争“星”创“星’,自我评价,自查自纠,不断完善提高。(4)申报评选。由农户(居民户)自愿填写申报表自主申报;社(居民小组)内召开住户代表会议评选,评选结果在社(居民小组)内公示,结果上报村(社区)评委会;村(社区)评委会评议后,召开村民(居民)大会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由村(社区)“两委”班子和评委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广泛征求村民(居民)意见。(5)授牌表彰。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报送评选、公示结果,乡镇(街道)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和谐之星”农户(居民户),授牌表彰。(6)县上表彰奖励。县上每年表彰奖励一批“和谐之星”创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对象由乡镇(街道)择优推荐,县“和谐之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三)监督管理。坚持创建活动长期化、制度化、动态化、科学化,促使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一是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村民(居民)互相监督、评委会跟踪监督、村(社区)“两委”会综合监督的办法,对已经评定的星级农户(居民户),如果在再次评定过程中未达到评选标准中有关条款要求的,由评委会议定,随时摘“星”。二是建立包户帮扶制度。乡(街道)村(社区)社(居民小组)干部与农户(居民户)紧密联系,有针对性地联结帮扶,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帮助低“星”户整改提高,引导积极性不高的农户(居民户)积极参与,促使其由后进变先进,低“星”变高“星”。三是丰富创建内容。根据县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民情特点,不断细化完善创建内容和评选标准,做到一个时期围绕一个重点,一个年度解决一个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常抓常新,抓出成效。四是公示表彰奖励。村(居)委会设立固定公示宣传栏,及时公布评星、加星、减星和表彰奖励情况,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并坚持落实各项优先政策,增强创建活动的外驱力,促使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组织领导
开展“和谐之星”创建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群众思想教育,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对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秀美灵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把握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上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灵台县“和谐之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各乡镇、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抽组精干力量,落实创建经费,确保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二)广泛宣传,浓化氛围。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邀请中央、省、市主流新闻媒体,深度报道全县开展“和谐之星”创建活动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