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尽快配齐专职幼教教研员,确保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健康发展。
2.多种措施,规范幼儿园管理
(1)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准办标准,园舍和周边环境经安监、环保、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报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准办幼儿园应在五年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取缔。
(2)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在城区新建公务员小区、新住宅区建设、水满乡新农村建设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优先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在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得批准建设规划;擅自改变幼儿园地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使用;幼儿园用地属于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镇小区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产权国有,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3)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4)建立学前教育督查制度。根据《省级规范化学校督导评估指标》,就办学行为、办学方向等各方面,定期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专项督查。
3.开展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活动。对各乡镇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教育质量、经费投入等进行专项督查评估,并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乡镇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目标。同时,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查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激发乡镇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多途径实施园舍建设,提升整体配备水平
1.实施校中园园舍提升工程,为师生创建安全优美、舒适的环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安排专项经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拆并等形式,加快校中园建设,在现有7所乡镇校中园园舍建设基础上,按照《省级规范化学校督导评估指标》进行升级改造,力争7所乡镇校中园园舍条件,达到省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推进农村规模化幼儿园建设,积极发展日托、周托幼儿园。加强幼儿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和园内文化建设,创设良好的园内育人环境。
2.改善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水平。幼儿园设施设备按照《省级规范化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以及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配备,保证儿童日常生活和保育教育的需要。逐步添置现代信息技术设备,满足教育教学以及家长与幼儿沟通的需要。
3.配合省政府学前教育未来五年计划,争取省级资金支持。按照上报省教育厅的“‘十二五’乡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规划”,根据人口、地理、交通等条件,确定幼儿园数量、位置、规模,在原有7所乡镇中心园基础上,加快乡村幼儿园建设,能建立幼儿园的取消当地学前班,方便农村幼儿就近入园,使农村适龄儿童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