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招用职工,保证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服务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审批或招收完毕。申请举办职业介绍机构,凡条件具备符合规定的,三日内复核、评估、审批结束。
(4)、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或城镇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凡本部门按规定可给予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全部兑现,不折不扣。
3、社会保险
(1)、推进社会保险扩面。通过行政、法律、舆论监督手段,年内各类保险共新增参保人数不少于6000人。用人单位、劳动者申请参保,只要符合规定,资料齐全当场登记办理完毕。
(2)、努力兑现社会保险待遇。凡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单位及其职工、在职工生病、工伤、失业、退休(职)、女工生育、符合规定的,及时按标准支付各类保险金。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中之重抓实抓好,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配合财政、地税部门,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继续做好企业特困群体的解困工作,从县情出发,多头并举,动员全社会关爱,帮助所有特困职工渡过难关。
(3)、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完善基金支付办法,健全保险费发放台帐,定期检查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各保险费发放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做到不挪用、不错用一分钱,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4、劳动执法
(1)、举报的劳动监察案件,立案率100%。一般案件30日内结案,特殊案件经批准延期的60日结案,对署名举报的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2)、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告知受理的一般争议案件,从告知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复杂的争议案件60日内不能结案的,经批准延期的时间不超过30日。当年受理案件结案率达90%以上。
(3)、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所有执法人员都必须是本部门在岗在编的工作人员,都要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执法时要着装整齐,先亮证后执法,并严格依照程序进行。所有处罚,都要告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有行使听证、复议或申诉权利。凡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执法不公而有意侵害当事人权利被举报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即待岗,并视情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4)、所有劳动执法都要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本部门不规定执法、处罚的数量指标,更不下达罚款任务。经过宣传教育,只要能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就尽量不处罚。凡涉及普遍性较大范围的执法,一律先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服务接待
(1)、全体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从政水平,开展“优良作风、优质服务、优美环境;群众满意、基层满意、党委政府满意”的“三优三满意”活动。
(2)、接待工作对象,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想为其所想,急为其所急,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3)、来信来访案件立案率100%,当年结案率90%以上。属本部门工作范围的信访案件,一般的7日内办理结束,特殊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30日内结案。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接待后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4)、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做到懂实情、说实话、办实事。各业务股室、处、队要每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上门服务、现场办公一次。经常主动征求用人单位、职工和外来投资经营者的意见,并联系实际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三、保证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