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雇佣资本”命题的含义
与“资本雇佣劳动”相对,“劳动雇佣资本”的含义大概包括以下几点:1.劳动指代人力资本所有者,资本指代非人力资本所有者。2.劳动雇佣资本不仅表示人力资本所有者得到一部分企业剩余索取,而且这一部分企业剩余索取必须有一个量的比例,能使得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发生质的变化,即由“被雇佣者”变为“雇佣者”。3.在“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同时承担委托人和经营者的双重角色,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获取固定的利息收益,人力资本所有者则得到企业剩余。由此可知,“劳动雇佣资本”是企业制度发展过程中一次全新的变革,企业中“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地位将发生彻底的转变: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不仅退出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还要失去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彻底放弃所有者的身份,而人力资本所有者将取而代之。要完成这样的变革,不仅需要外部经济环境的配合,还需要人力资本所有者具备强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力,才能使后者心甘情愿地让步。
二、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企业被看作是一个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契约。而这个契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学者从企业收益最大化角度论证了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应该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即“资本雇佣劳动”(张维迎,1995)。与此相对,另一些学者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出发,论证了“劳动雇佣资本”的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指出人力资本所有者得到企业剩余索取权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经济实践证明,理论未必能顺理成章地成为现实。笔者认为,企业的契约是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谈判的结果,那么,决定他们能否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及拥有份额的应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力。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力来分析“劳动雇佣资本”这一命题的现实可行性。
三、 决定不同要素所有者谈判力的强弱的因素
1. 生产要素在企业中的作用。企业的财富创造来源于不同生产要素的分工合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深刻地论述了这一点。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分工的深化,某些生产要素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不可替代。它通过组织、引导其他生产要素,逐渐成为生产的核心和财富的主要源泉。而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也在企业中占据了垄断地位,被其他要素所有者所依赖。那么,他们就可以凭借这种地位在谈判中实现自己的要求,取得剩余索取权。货币资本、科学技术、杰出企业家才能都曾经或正在充当这类生产要素。
2. 生产要素的市场状况。首先,生产要素的稀缺度对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力有决定性的影响。当某种生产要素供过于求时,其所有者会由于急于“就业”而不得不降低自己的条件,放弃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要求。反之,则会乘机抬高“价码”,取得剩余索取权。其次,生产要素的市场发育程度也决定了生产要素的谈判力。市场发育得越成熟,信息越充分,生产要素的流动成本越低,谈判力也越强。
3. 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团结能力。在谈判时,要素所有者如果能团结起来,以集体的身份参加谈判,其谈判力远胜于以个人的身份参加谈判。通过这种方式增强谈判力,要素所有者可以取得更大的利益。
4. 生产要素所有者的风险承受力。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而风险总是与收益并存。谁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谁就得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反之,谁能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谁才能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因此,生产要素所有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了他的谈判力。
四、 人力资本所有者谈判力的强弱分析
1.人力资本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