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能,各项审判工作稳步推进
坚持为创优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增强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院多次深入广宇煤电公司、金洋高岭土公司等大型引资企业进行服务调研,为企业送法上门,及时了解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认真听取企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期盼,并郑重对企业做出承诺,建立了减少诉讼环节,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一减少三优先”一站式绿色服务通道。在受理金洋公司诉*、*等地四个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后,承办法官坚持公正办案,坚持热情服务,不辞劳苦,四下江南,几经奔波、协调,终于使三个案件调解结案,一个案件判后自动履行,为金洋公司追回欠款200余万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排忧解困,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实实在在体现了人民法院着力优化服务的职能保障作用。同时,我们的司法服务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破产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慎重处理劳动争议、“涉农”案件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努力。原告山西中北路桥公司诉被告邢某等66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放弃节假日休息,反复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使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和解,案件得以和谐解决,从根本上消除可能引发更大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原告乔某等126名“农电工”诉被告忻州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在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面对当事人情绪过激,扬言上访的情况,认真辩法析理,召开听证会,教育和引导当事人通过正确的法律程序表达自己的法律诉求,使他们依法上诉到二审程序,避免了一场无序无益的上访隐患。我院还通过认真审理区水泥厂、区醋厂等破产案件,积极参与和推进企业改制的有序进行。在诉讼活动中,既做到了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欠发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金足额分配到位,保障破产企业的破产运行依法定程序顺利进行,尽心竭力提供司法服务,切合实际解决矛盾纠纷。
坚持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执行罪行法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程序和实体,完整地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抢劫、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贪污、玩忽职守、虐待被监管人等严重犯罪。全年共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4人;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23人。对于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起到了积极作用。注重司法和谐,加强人权保护,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对于一些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进行民事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当宽则宽,依法从轻处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稳定的和谐因素。全年共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85人;判处管制的4人;免予刑事处罚的21人;单处罚金的6人;不予受理1人;宣告无罪1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基本上用调解方式处理;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结案率也达到了60%。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切实做到罪刑一致,罚当其罪。对于一些罪名定性不准的案件,我院从公正、公平出发,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主动邀请相关检察官联席讨论,认真研究,慎重把握,最终根据犯罪事实和现有证据重新确定罪名,准确适用刑罚。建立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向党委和人大以及上级法院报告案件情况,认真听取指导和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