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实施方案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制定后,予以贯彻执行。
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一次性补缴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3.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法律责任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保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部门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
2.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3.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者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金的;
4.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5.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保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保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退还多领、冒领的养老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农保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办公室设,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符海荣同志兼任,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市政府办、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残联、农保局等单位中抽调。
市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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