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0元最低缴费档次的差额,由个人缴纳,如个人不愿意缴纳,市财政不给予代缴部分保费。
(6)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国家为每个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支付和调整
(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截止年月日,距60周岁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5年以上(含5年)的;
2.截止年月日,距60周岁不足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截止年月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区域内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
(二)待遇支付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
城镇居民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截止年月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转移
1.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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