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东方,根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东方。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工作目标
坚持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目标。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市从年月日起实施,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0%。
四、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年月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00元、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给予的补贴有六项: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对于选择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3)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00元、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5元、25元、35元、45元、55元、65元、75元、85元、95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4)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选择更高档次缴费。
(5)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每人每年分别以70元、80元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