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区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分工负责制度。由区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和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区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区统计局负责制定《*区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及劳动工资调查制度,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3、重点服务业行业监测统计及方法。区级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监测统计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限额以上单位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2月,各有关单位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次年3月15日前,从2009年三季度开始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建立季报制度。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各样本单位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2009年年报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劳动工资调查实行季报制度。一季度报告期为1—3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6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9月,四季度(年报)报告期为1—12月。各有关单位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0日之前、6月20日之前、9月20日之前、次年的1月5日之前。
重点服务业行业监测统计调查建立半年报制度。报告期为1—6月和1—12月,区级各责任部门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5日之前、次年1月5日前。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由各区级部门根据本部门上级要求确定,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同时,抄报区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区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名单,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审核、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