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问题实质都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所派生出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只去要求物业治理公司怎么做,也要考虑一下作为业主应该怎样去做。企业是我们的企业,我们的目标和利益是共同的,业主(住户)应该自觉地与物业公司配合,不能一味的让物业公司包容一切,有些投诉和不满足,其责任并不在于物业治理公司,而是在业主方面。同时有些问题也是需要由社会来解决的,我们局和物业公司也没有办法解决。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业主、住户对物业治理工作的影响,走出误区。业主、住户对物业治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业主、住户的价值观念,树立服务也是商品的意识。马克思说:“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物业治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但这种无形的商品应该是有偿的。业主、住户要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首要条件是业主出钱,物业公司出力。我们又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非凡是我们企业,享受了多年的多种多样福利型服务,花钱买服务的意识显的更淡薄。马克思说:“服务这个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非凡使用价值,就像其它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非凡使用价值一样。”因此,一旦将服务置于市场中,以赢利为目的,获得了报酬,则显示服务具有交换价值。与其它通用产品不同的是,它的特点是活动过程的结果与顾客的消费同步,也就是说服务在成为产品的同时就成为商品。由此看来,业主得到物业治理公司的服务,实际上是得到了劳务这一非凡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要付出金钱的。所以,花钱买服务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但是,我们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治理福利政策,对物业治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只有相应的付出,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物业治理公司有了足够的经费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没有经费怎么运行?另外,物业治理者的服务应得到业主的配合与支持。每位业主都应该把这些设施看作是自己家的东西。遗憾的是在这方面做的远远不够。个别业主、住户过分强调自己“上帝”的作用,过分的强调自身的权利,滥用权利,而不承担自己应履行的义务,造成“业主角色错位”,造成了业主自我心理的不平衡,从而背离了物业治理法律关系的平等、公平、老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小区的绿化、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运行等等,我们的维护、维修是应该的,是我们的工作,但必须得到业主的配合与支持。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应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以诚相待、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我们局会更加兴旺发达,我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会更美好。
2、业主的支付能力和相应的购买力。业主、住户有了价值观念,有花钱买服务的意识还不行,除了考虑恩格尔系数外,重要的是有足够的钱去付享受服务所需的那一部分,就是说应有相应的购买力。但是,假如业主有了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可购买力达不到,物业治理公司也没办法。所以购买力这一问题应由社会来解决,由政府来解决。像我们这样的行业必须由企业来解决。不久的将来,物业治理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同交通、读书阅报、吃饭、上学、工作等一系列问题一样。既然在我们员工工资中有房补、粮补、书报、交通、通信、卫生等组成部分,那么,何不再加上物业治理这一项呢?给人们一定的补贴,提高人们在物业治理方面的购买力,这样有利于物业治理的普及和发展。购买力中所反映的有些问题是需要由社会来解决的,而我们局,我们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办法解决。
3、环境建设的作用。环境熏陶,对人的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哲学的角度而言,在人的素质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