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统一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公民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第一, 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是关于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规定。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权限,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的规定中。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中。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4)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主要是指应当依照立法程序。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设定行为是一种立法行为,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此外,行政许可法第19、20条还针对行政许可法设定行为,专门规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对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是立法机关的事,设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大家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22、23、24条的规定中。
(2)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不得对法定范围以外的事项乱许可。
(3)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8条的规定中。
(4)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这里的“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期限、变更与延续等,当然,其他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也有一些关于程序的规定。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是关于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目的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设定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一是,设定行政许可这一立法行为本身要公开,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等,要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二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要公布,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一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要公开,即谁有权具体实施某项许可,要公之于众,便于老百姓知晓;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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