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式表示:
省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全省统一平均负担系数+调整系数+民族地区照顾系数
某县(市、区)调整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政府财力比重÷全省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政府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政财力比重÷全省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财政财力比重×权重)×调整比例
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由市(州)自行确定,但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不得低于省对该市(州)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的6%。无法落实最低限额配套资金的市(州),必须专题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二)过渡性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过渡性转移支付额根据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额和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转移支付额=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根据该地区乡镇财政供养行政人员数、压缩比例以及乡镇人员经费人均支出水平确定。
过渡性转移支付将完全由省、市(州)两级承担,用公式表示:
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省负担系数+市(州)负担系数
市(州)负担系数=1-省负担系数
其中:省负担系数将根据省对下过渡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及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压缩人员支出总额计算确定。
三、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县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压缩财政支出,减轻乡镇财政负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各地在调整乡镇财政体制或增加对乡镇转移支付时,要按照县乡事权调整范围,制定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粮棉主产区、特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要给予适当照顾。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并保证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纪委、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要重点审计该项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出现问题一经查实,省将按照《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严肃查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对该地下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督促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