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治州政协委员列席县委、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县政协委员要列席乡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协商、参政渠道和舞台。对政协委员在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政协要进行研究并及时归纳反映,推进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政以及法、检两院要积极支持政协通过协商讨论、提案、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开展民主监督,主动接受县政协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对政协的批评监督要虚心听取、认真采纳,真正把政协的意见、批评、建议作为完善决策的重要依据。要积极配合政协开展视察、考察等活动,欢迎和支持政协参与各类廉政督查和行风评议,切实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的作风建设。要创新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协委员参加政府部门民主评议、项目论证以及各种听证会的制度,不断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要继续开展在政协委员中聘请特邀检察员、监察员、监督员、审计员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行政执法监督、廉政建设中的作用。要把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县政协组织也要为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开展民主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舞台和更便利的条件,更多地了解和反映社会真实情况和群众真实愿望,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第三,要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搞好参政议政的前提是让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有的放矢地献计出力。各级党委、政府要为政协参政议政搭建平台,主动向政协和政协委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要建立健全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互通情况,相互邀请参加重要会议,经常听取参加政协的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政协调查考察、参政议政成果的研究、吸收和转化,建立健全政协的提案、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办理和反馈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积极促进政协调研成果的转化,调动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将答复结果书面送达政协。要切实加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提案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政协委员,反馈给政协。对非凡重要的提案,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阅批督办,促进政协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为推动政协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创造条件
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政协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环节。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的工作,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政协工作汇报,研究重要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解决实际问题。党委要积极协调政协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政协工作的重大事务,带头参加政协的重要活动,虚心听取政协的意见。县委常委会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专题工作汇报。县委确定一名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主动加强同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各乡(镇)党委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政协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协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