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劳动等部门的协作,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核查,进一步摸清特困职工的底数,切实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对低保边缘群体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特困救助标准,缓解他们的生活困难。要巩固和完善教育、住房、供暖、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多方面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要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则,使保障标准保持合理的增长幅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制度。目前农村低保与城镇低保标准有较大差距,各区县之间也不一致、相差悬殊。为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市政府决定设立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市财政将从今年起安排专项资金对区县给予补助,各区县也要相应增加对乡镇转移支付的比例,并根据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尽快解决“应保未保”问题。去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按照规定,我市共有1.25万人需要得到“五保”救助,但实际得到“五保”救助的仅占应保总人数的38%,农村“五保”户应保未保人数超过六成,集中供养不足五成。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的乡镇经济力量较弱,仅将孤寡老人纳入“五保”范围,未将“无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义务人”的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列入“五保”供养范围;有的区县向乡镇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不到位,导致供养经费不足,造成供养标准隐形下降。各区县要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做好“五保”对象的认定工作,既不随意扩大范围,也不遗漏应保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五保”供养标准最低指导线,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形成刚性的制度安排,指导工作有效展开。要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各区县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及时拨付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三)要加快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未来几年,如何有效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将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情况看,由于救助病种过窄、起付线偏高、缺乏应急功能,使农村医疗救助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城市医疗救助于去年7月在南开等5个区进行试点,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已经显现。对于这样一个群众拥有强烈愿望而又面临诸多困难的救助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知难而进、主动工作、积极协调,加强与财政、劳动、卫生部门的沟通协作,抓紧制定扩大救助病种、降低起付线标准、实施事前救助的办法,做好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要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加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力度,积极吸收社会捐赠,不断壮大资金规模,切实提高保障救助能力。
(四)要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慈善捐助公益活动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被称为第三次分配。它对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发挥着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替代的作用。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配的总量大约占gdp的3%到5%,而我国现在只占0.1%,而且其中还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我市慈善事业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除市慈善协会外,已有16个区县成立了慈善组织,还有相当一部分街镇建立了慈善协会,遍及全市的三级慈善组织网络正在逐步形成,募集款物达1.5亿元,在社会上有了比较大的影响。可以说,慈善事业发展空间巨大、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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