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的作用,要求选举机构要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选民工作单位动员选民登记等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充分调动选民的积极性,动员选民自行登记。力求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
(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流动人口参选问题是以往历次换届选举中的一个难题。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加选举,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必须重视和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考虑到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分布很不均衡,流动人口就业单位变化频繁,选民资格和其他条件难以掌握这种情况,加上代表名额又是依法按照户籍人口确定的,不可能按照流动人口调整代表名额,为此,中央和省委文件明确规定,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有两种途径;一是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二是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另外,省委文件还对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作了规定,即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外地选民,按照本人要求,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四)依法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是代表“入口”的第一关,对于保证代表素质具有决定性作用。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在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过程中,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按照代表职务的基本条件把好代表入口关。担任代表职务的基本条件有三点:一是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三是要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央和和省委文件要求,一定要切实按照这些基本条件以及履职能力和水平,推荐代表候选人。
2、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工作。《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要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交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选民小组在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公正、公开,使讨论、协商过程成为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细致地组织好讨论、协商,既重视选民意愿,又防止暗箱操作,按照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如果被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又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20*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可以依法进行预选,预选程序可以参照选举程序适当简化。
3、加强选举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中央和省委文件明确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20*年《选举法》修改后增加了一项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和意见。因此,条件成熟的地方,选举委员会可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但是,法律又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五)、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
人大代表不仅要符合任职条件,还应该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优化代表结构,主要是体现在选出的各方面代表所占比例比较合理,能够在履职过程中反映各方面的意愿。中央和省委文件对县级人大代表的构成了具体的比例要求,即工人、农民占45%左右,知识分子占25%左右,党政干部占25%;中共党员占65%,非中共党员占35%(民主党派人士应占适当比例);妇女代表占22%左右。省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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