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抓好渔业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和渔船三级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管理体系的自我管理、现场处置能力。
(二)加强基层渔业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制度、渔船编组生产制度、渔业船舶进出港安全签证制度等。落实航海日志、捕捞日志、轮机日志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秩序。强化基层管理渔业管理组织的服务功能,健全其安全值班与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加强渔船通信联络及动态监管,确保应急救援的及时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制度。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渔业与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环保、公安边防、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平安渔场互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四)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应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在海上航行、生产、锚泊的渔业船舶,必须落实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的有效畅通。在大风恶劣天气期间,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公司)要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海上渔业船舶应及时向岸台报告渔船动态。对谎报、漏报、不报和故意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严格渔船、渔民准入,加强渔业船舶检验
(一)严格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执行国家渔船船网工具“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格实行渔业辅助船总量控制,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报废拆解。渔船更新改造申报要与职务船员证书挂钩,窗口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
(二)规范渔船买卖行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控制审批从市外购置渔业船舶,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船行为。本市内船舶买卖须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挂靠、租赁渔船双方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挂靠、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渔船挂靠、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渔船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对未在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船民证登记手续的渔船,一律不予办理职务船员登记和渔船签证手续。建立健全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保险机构要逐步实施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四)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设备的检测检验,全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船型。对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性加强整治与检查,保障渔业船舶符合适航条件。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渔船防灾减灾能力
(一)加大渔业安全管理投入。要继续加大对避风渔港、渔船ais避碰系统、卫星定位系统、渔船救助信息服务系统、安全救助通信网络和重点港口视频监控系统等海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切实增强渔业安全管理手段。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渔业镇、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具体的防灾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