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推进渔船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有效控制和减少渔船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督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抓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对本市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市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协助市政府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管、海事、港航、公安边防、旅游、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渔业镇政府工作职责。各渔业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各渔业村(公司)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大渔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各类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渔船通信联络能力。
(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渔业公司、相关企业等,下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对违法违章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具体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
(四)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工作职责。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员认真执行。服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渔船各类证照和配备船员,配齐渔船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不得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为船员办理渔业保险,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船长、轮机长要分别规范记录航海日记、轮机日记,并要在办理年审、签证手续时向渔业许可部门提供航海日记、轮机日记。按规定配备安装ais船载终端和卫星监控终端设备的渔船,要保证终端正常运行,并保证通信畅通。
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社会化管理模式
(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继续探索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推进渔业经营机制创新,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