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表决之后,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六是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要坚决防止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现象的发生,维护集体决定的权威。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表决制度。表决是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程序,表决制度是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的重要规则和方式。在会议上通过表决,表明每个与会成员的意见,是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有效方式,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各级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时,可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表决方式。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形成正确决策。首先,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必须树立民主作风。主要领导成员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要带头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要带头执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程序,增强按照程序办事的自觉性。要认真听取意见,集思广益,不抢先表态,不堵塞言路,服从集体领导。其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要开诚布公地发表意见,充分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看人,不囿于成见,不以人划线,服从工作大局。第三,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基础工作,如实汇报情况,坚持照章办事,努力为党委(党组)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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