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
3、政府定位:责任政府和有限调控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可以自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很难全部实现,可能会发生市场失灵现象,于是,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但是,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指令性计划完全控制微观决策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它主要以一个裁判员的角色,运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逐渐放弃了物资分配权,物价控制权,企业经营治理权等。政府的运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的力量在各个领域开始发挥作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运作的基本要求。政府的职能也因此开始而走向法制化的轨道,领导人的指示、条子、批示,上级部门的红头文件依然发挥作用,但是其效用已经有所降低。政府的执法职能越来越得到强化[6]。
2005年,是我国“完全入世”年。在wto的框架内,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彻底转变。wto协议是关于政府治理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的法律规则,政府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政府不应该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哪怕是通过控制企业来干预市场都是不答应的,政府有义务在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开放国内市场,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尽快改革机构,转变职能,达到wto的规则要求:一是理顺党和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避免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凡是市场能做的就由市场去做,党和政府只在市场做不好或做不了的领域发挥作用;二是明确经济政策目标,优化经济政策工具,提高经济政策效率。党和政府在调控经济时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尽量减少对企业活动的行政干预;三是通过机构改革建立一个精简、高效和廉洁的政府服务体系;四是尽可能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过程透明、公开,从而引入社会公众、舆论、立法机关对党政行为的正常监督;五是党和政府应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并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六是实行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能在中国的市场上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
[参考文献]
[1]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个人声明.[m].网络版.素心学苑.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3]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网络版.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二版,1994.
[5]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6]毛寿龙.现代治道与治道变革[j].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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