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采集和管理全市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规范监督执业人员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中介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从业行为预防腐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市场主体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业务的鉴证性服务组织;
(二)提供法律事务、招投标、工商登记、专利、商标、税务、保险、因私出入境、演艺、理财、代建、监理、寄卖、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业务的代理性服务组织;
(三)提供婚姻、人力资源、公路运输、出国留学、信用、技术、财务、档案、家政等信息咨询的信息性服务组织;
(四)提供多种中介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第三条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协助的责任原则。依托市政府政务网络,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提供市场中介组织和具备资质从业人员及服务的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评价、奖惩、监督制度。
第四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录入发布监管范围内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市工商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基本信息和商标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2)市财政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3)市建设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房屋拆迁机构、物业、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4)市民政局责采集和录入营利性社区、婚姻介绍等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5)市司法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司法鉴定组织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营性测绘组织、国土资源评估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采集和录入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8)市公安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出入境、网络、保安服务中介服务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9)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采集和录入税务代理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0)市人事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人才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检测检验机构和认证咨询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2)市文化广电新闻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文化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3)市旅游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旅游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4)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15)市环保局负责采集和录入环境评价(评估)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