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采集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
(1)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
(2)资质资格的基本情况;
(3)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检验(含年检)的结果;
2.良好信息包括:
(1)机构或组织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或奖励的记录;
(2)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3)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4)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包括:
(1)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检验的记录;
(2)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记录;
(3)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4)拖欠税款的记录;
(5)有关刑事制裁记录;
(6)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的记录;
(7)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记录;
(二)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经纪人备案号码、联系方式等。
2.良好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良好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欠缴依法应缴税的记录及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不良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不良信息。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发布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时效、真实、完整的原则,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录入和发布信用信息应当建立保密审核制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严格审核公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对所提供的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部门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末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
第九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中介办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不诚信行为,经查实后应当记入该中介组织的不良信息。
第十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信息报送和管理责任不明确或推诿扯皮,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和不完整造成不良后果,对信息管理不负责造成失密、泄密,以及利用信息采集和管理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