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情况来看,还必须建立及时有效的退出机制。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例,净值下滑接近0时应责令关门退出,因为事后清理时又可能发现更多的问题使净资本落为负值,侵犯存款人利益。建立退出机制的要害是对中小存款人如何保护和补偿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及时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在关闭有问题机构方面,要害是要有执行的决心。因为关掉一两个信用社,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影响当地农业,会有很强的呼吁,假如不敢关,就必然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风险。第三,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答应设立新的金融机构,答应发放新的金融机构牌照,答应成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我国的农信社基本上是一乡一个,关了一个,这个乡就没有金融服务了;当然,在审批标准上不应有照顾。在这方面,农口一直在探索社区性银行、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过去曾经有过一段时间是“金融机构清理整顿”期,不太倾向于发新牌照。但必须清醒熟悉到,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就要考虑答应、鼓励新机构替代有问题的机构,否则有可能造成旧机构有问题下不了手,又不答应新机构去运行,产生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当然,新机构能否搞好是有风险的,既取决于其自身,也取决于持续性监管。一是要求邮政储蓄在价格政策上和农村信用社基本平等,防止不平等政策持续造成两者竞争力的差距。为了理顺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金融体系的关系,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8月1日起人民银行下调了新增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并答应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用五年时间逐步消化邮政储蓄老转存款存量。一是分五年将其利率从目前水平降至预备金存款利率。二是逐年扩大邮政储蓄机构对老转存款资金的自主运用,五年后做到全部自主运用。三是逐步扩大邮政储蓄资金自主运用的范围。另外,要逐步建立财政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补贴机制。
二是借鉴和研究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reinvestmentact---社区再投资法案)实施的经验,鼓励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回馈义务,开展社区金融服务。1977年10月美国国会颁布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ofcra997)明确规定,参加保险的联邦银行和存款机构有义务帮助支持其吸存业务所在社区的信贷和服务便利。为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执行本法,《社区再投资法》采取了两条最主要的措施。一是监管机构定期将各金融机构满足其所在社区信贷需求的记录公布于众。二是监管机构在评估各金融机构申请联邦特许,向存款保险公司申请存款保险、申请总行迁移或建立和迁移分支机构、申请收购其他机构时,都要首先考虑该机构执行该法的业绩,决定批准与否。在《社区再投资法》的推动下,与cra有关的金融机构和存款机构和其经营业务所在的社区建立了共同合作的框架。非凡是那些注重声誉和打算收购其他机构的金融机构,非常积极地执行《社区再投资法》。很多银行和存款机构增设了新的网点,提供更多的服务,加强了信贷能力和其他银行业务的服务。采取更灵活的信贷担保标准,扩大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通过cra,社区银行将其在本地区吸收的存款资金继续投入到其较为了解的当地市场,这对于繁荣欠发达社区经济,缓解资金从欠发达社区流向发达社区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开展类似服务,虽然还需要立法和具体技术条款上的预备,但是未来可以对此问题开展研究和讨论,朝这个方向努力。
三是发挥资金价格机制的作用。主要是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放开县和县以下贷款利率。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2003年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浮动区间已经扩大到了(0.9-2.0)。今后应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贷
款利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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