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层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基层政权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法>通知》财乡〔20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对各级政府布置、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和村级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保日常工作运转的行政或事业支出。即项目支出;三是国家布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即财政补助资金。
县现阶段具体到项目可分为:基本支出类包括预算安排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其他支出;专项资金包括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包括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证补贴、退伍军人双定补贴、村干部误工补贴、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50项补贴。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遵循“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分类监管、注重实效”原则。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乡镇各站所要紧密配合,协作一致,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乡村两级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乡镇和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乡镇级收入必需纳入“乡财县管”实行村级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管理。要完善乡镇部门预算和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依照“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原则,基本支出要定员定额控制,按规定顺序报批。村级的重大事项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乡村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经费要严格实行分账核算,严禁村级办公经费、村集体经济收入和项目资金混用,严禁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乡镇财政所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使用、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监管。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由乡镇财政所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资金。要全程参与监管。
乡镇财政所要纳入监管范围,对上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主动与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有关政策和资金信息,全面掌握外乡镇实施的项目情况,强化资金监管。
1.项目立项。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对申报不实的要拒绝签署意见,并向县财政局演讲。
2.项目批复。项目核准立项后。并送达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备案。
3.项目预算。项目资金由乡镇财政预算布置的乡镇财政所要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草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4.项目公示。乡镇财政所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通过媒体或在政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5.项目查验。项目开工建设期间。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