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拆迁管治工作方案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妨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三十九条在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的,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确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 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及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价[1995]56号)为依据,上级政府若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