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及建筑市场秩序,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我县土地出让及房地产开发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清理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土地;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清理处置的范围是年 月 日前处于闲置状态的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1、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及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非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计划中下达的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处置方式
①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使用者,应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每平方米2元至10元的闲置费;
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③对未经批准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县人民政府按行政处理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处置程序
①告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②认定。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述、申辩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③拟订方案。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拟订处置方案。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共同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④方案审批。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⑤公告。对认定闲置并作出处置的土地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