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监督
1、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基金纳入区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基金结余按同期银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优惠存款利率计息。
3、各街道(乡、局)、社区(村)根据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率和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统计情况,每年12月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在参保人所在的社区、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全区具体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李蔚同志任组长,涂文清、刘熙宇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编办、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残联、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职责分工
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街道(乡、局),区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互相衔接、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实施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各街道(乡、局)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承担起本街道(乡、局)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职责,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具体职责:
(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全面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度,跟踪实施工作的推进情况。
2、负责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各街道(乡、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做好政策实施中的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3、负责牵头组织人员培训和筹备相关工作会议。
4、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操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5、负责全区参保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调整。
6、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的核算工作,与协作银行衔接做好养老金发放事宜。
(二)区财政局
1、建立区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结算,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级承担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提前两个月经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区支出户,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区级承担的个人缴费补贴按季度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三个月20日前。同时落实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
3、开展财政系统内实施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
负责按户籍提供城乡居民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