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旅游客运秩序,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省旅游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内旅游客运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旅游客运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旅游客运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驾驶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旅游客运车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准入及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旅游行政主管依据《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对旅游车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50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旅游客运专用车辆;
(三)有经培训合格且较稳定的客运从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车辆停放场地;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旅游客运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与旅游客运经营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驾驶人员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证及道路运输客运从业人员资格证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三年从事大、中型客车或旅行车驾驶工作,且年龄不超过55岁,近3年内无违法或未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旅游客运车辆服务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取得旅游、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五)着装整洁,文明用语,服务规范。
第六条 旅游客运车辆应具备的条件:
(一)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车辆必须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旅游汽车车况、旅游汽车设备及服务设施、旅游汽车车容、服务质量等要求;
(三)车辆通道内不得设置任何座椅(包括折叠式座椅),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
(四)17座以上旅游客运车辆运营中必须彰显敦煌旅游特色,其外观颜色和图案必须经旅游、交通运管部门确定,且必须达到旅游客运车辆“八统一”标准,即:“统一车辆调配、统一车辆标识、统一人员着装、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持证上岗、统一监督电话、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费用结算”;
(五)车辆必须足额投保车辆保险、座位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七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旅游客运经营者到交通运管部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旅游客运经营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旅游客运经营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和税务机关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旅游客运经营者持上述许可手续和相关保险缴款凭证,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旅游、交通运管部门共同签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