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业资格的认定;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需到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办理:
1开业资格认证书;
2卫生许可证;
3工商注册登记;
4税务登记注册。
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3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4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
5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6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b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c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d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e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f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8应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7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农家乐”经营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农家乐”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九条农家乐”旅游经营力戒千篇一律,应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