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条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发展数量,应根据各县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和人口基数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多、杂、乱和经营效益滑坡。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旅游者与“农家乐”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农家乐”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农家乐”管理
第十四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县区旅游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自愿向当地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市旅游局会同市旅游协会组成“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等级评定按市和区市县两级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农家乐由县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家乐”由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旅游服务质量农家乐等级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九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农家乐”旅游经营点农户有上述行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取消经营资格。
1服务质量严重滑坡,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2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丧失经营条件的
3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4发生不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对未取得《农家乐”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