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鉴定程序: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鉴定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医疗费补助的,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检查医院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随机抽取。检查结束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
鉴定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检查费用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被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时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慢性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购药发票所记载的药品,须与治疗所申报的慢性病相对症,购药量与药品所规定使用剂量相符,一次门诊治疗处方给药量或购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的剂量。
特殊慢性病所购药品必须为《省城镇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版)》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物,目录外药品由患者自负。
第十三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在单位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持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基金管理科支付医疗待遇。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结算报销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结算,剩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