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好镇卫生院职工住房问题,使镇卫生院职工住有所居,安心于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府60号)和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乡镇卫生院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卫计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解决镇卫生院职工住房问题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建设的重要内容,启动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建设工程,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稳定和促进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和职工自愿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意愿。
(三)坚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周转房、廉租住房和职工生活用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解决镇卫生院职工住房问题。
(四)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追求过高标准。
三、目标任务
以镇卫生院为单位,逐年分批建设职工住房,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市12个镇18所镇卫生院和兴隆红十字医院职工住房问题,实现镇卫生院职工住有所居,安心于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组织引导和支持镇卫生院职工开展住房建设。组长:吴同志(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陈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同志(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陈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郭同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市卫生局作为职工住房项目负责单位,要成立镇卫生院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申报,组织建设,资金管理和组织施工验收等。各镇卫生院作为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配合市卫生局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适用对象和建设模式
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建设适用对象:在编在岗职工和未领取住房补贴仍在卫生院居住的镇卫生院退休人员。以无房户、住房面积严重未达标户为主要对象,以解决住房困难为主,兼顾提高居住水平。
(一)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琼府77号),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条件的镇卫生院职工,由政府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解决住房问题。
(二)周转房。
1、开展职工住房建设后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年月日以后参加工作,未参与职工生活用房建设的职工;
2、下乡开展医疗支援或挂职锻炼的医护人员;
3、配偶一方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但住房不在卫生院所在镇的职工;
4、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未享受卫生院所在地政府廉租住房待遇的职工。
(三)职工生活用房。
1、夫妻双方均未通过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而解决住房的职工;
2、现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职工;
3、现住房为危房或列入规划建设拆迁(含房改房)的职工;
4、退休后仍居住在卫生院但未领取住房补贴,符合本款(1)至(3)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