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住房管理规则
租金补交房租,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3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三条公租房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公租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第四十五条住房保障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