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五)组合租赁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人员名单,重新编制组合租赁方案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实施轮候配租。
第二十三条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但幅度不得超过10%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普通申请家庭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级筹集的公租房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并与申请人签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各自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八条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规则;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