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人事部门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二十三条 担任国家邮政局司(局)长、省级邮政监管机构局长以上职务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个别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组织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第八章 人事机构及其人员要求
第二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人事司下设二个处,即:综合人事处、公务员管理处。负责机关人事、教育、培训、招录、考核、任免、劳动工资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拟订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邮政局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省级邮政监管机构综合处承担本单位人事管理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协助上级人事部门管理本单位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办理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考察、任免、调动、培训、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担任人事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是中共党员。各级邮政监管机构应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标准,配备政治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和工作能力较强,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同志从事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领导人员应熟悉邮政监管知识和人事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为政清廉,严格执行邮政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人员守则(附件5)。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国家邮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