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主任科员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3年以上。
第五章 公务员录用
第十五条 邮政监管机构在行政编制的限额内产生职位空缺,需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应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招录公务员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招考公告。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二)进行审查。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三)考试。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位要求,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录用考试。
(四)确定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拟定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履行备案。公示期满,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所任职务和级别按《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通过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第六章 领导人员任用及程序
第十八条 邮政监管机构内设的行政领导职务产生空缺时,可在本机关内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补充人选,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具体程序应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机关各司(局)长、省级邮政监管机构行政领导的任用,应严格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党组或主管部门采取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正确运用推荐结果,提出拟任领导人员名单。
(二)组织考察。主管部门对拟任领导人员,在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谈话,深入了解拟任领导人员的德才素质、工作实绩。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主管部门应征求地方相关部门意见。
(三)集体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国家邮政局党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经国家邮政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具体操作流程见《领导人员任用流程图》(附件2)。各单位处以下行政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可参照此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需要报上级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该单位党组必须向上级党组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干部考察材料》(附件4)和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等。
第七章 退休
第二十一条 邮政监管机构各级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审批,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