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条例
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区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区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泰州市高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泰州市高港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 年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