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子届中、届末考察和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次)称职票在50%以下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人大代表质询评议、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群众代表行风评议,以及本单位年度考核中,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个人的述职报告未获得通过的;审计部门进行有关审计时,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
7、不开拓创新。主要是:不能够锐意进取,思路不清,工作长期一般化、始终打不开局面,同本单位过去、同其他乡镇或单位纵向、横向对比,所负责的工作位次严重下滑的;工作中违背民意,不注重实效,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不注意改进领导方式方法,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8、不遵守纪律。主要是:不能够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且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均指连续脱岗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30天)、不履行岗位职责,本人又未主动提出辞职的;不能够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讲客观摆资格无故长期不上班的;纪律松散,上班期间利用办公电脑、电话玩游戏、聊天等,干部群众有举报反映的;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赌博和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清正廉洁。主要是:不能够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的。
10、县委、县政府认定和干部群众举报反映的其它应当追究领导干部“无为”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认定领导干部“无为”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有:
1、年度考核、组织考察、届中届末考察考核,县委组织的集中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
2、不定期查访,重大事件、重要工作中的表现等;
3、公布投诉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投诉举报等;
4、按照县委、政府制定下发的《乡镇、县委机关、群团组织、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及结果运用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学习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达到“无为”责任追究的行为等;
5、根据县委、政府各项责任书考核意见、上级通报、各方面排名情况等综合分析;
6、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及领导认为应追究“无为”责任的行为等;
7、其他途径和方法。
第七条 认定领导干部“无为”责任的程序是: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上述途径和方法或对通过上述途径和方法由有关部门转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科级领导干部“无为”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汇总,报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1、不重视学习的“无为”责任和追究意见由县委宣传部认定。
2、不团结协作、不顾全大局、不遵守纪律、不敬业爱岗、不尽职尽责、不开拓创新等的“无为”责任和追究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认定。
3、不清正廉洁等的“无为”责任和追究意见由县纪委(监察局)认定。
4、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稳定、排查矛盾纠纷不力等的“无为”责任和追究意见由县委政法委认定。
第八条 “无为”责任的划分:
1、一般责任,是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