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着力解决部分领导干部不会干事、不愿干事的问题,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爱岗敬业、争先创优的责任意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担任实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为”,是指因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会作为等情形。
第四条 实施“无为”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无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责任追究:
1、不重视学习。主要是:不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对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及下发的各类文件不认真及时学习的;在县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考试测试中成绩不合格的;不认真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统一学习活动的;不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学习考核制度》规定,对本乡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抓得不力的;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的;无故不按时参加组织调训的;在各类学习、培训、考试测试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2、不团结协作。主要是:科级领导干部对主管或分管的重大事项,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研究,独断专行、自行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科级干部不自觉服从组织调配,不认真执行集体决策和安排部署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到班子整体功能正常发挥的;在干部职工中造谣惑众、诋毁组织、拉帮结派、信口开河、破坏团结的;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淡薄的。
3、不顾全大局。主要是: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决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工作失误或较大影响的;大局意识差,不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本单位要求开展工作,影响政令畅通的;对群众信访和维稳工作重视不够,对职责范围或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到位,推诿扯皮,造成越级上访和不良后果的。
4、不依法办事。主要是: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
5、不敬业爱岗。主要是: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和岗位责任,不能够自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工作的;对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马虎草率,敷衍塞责,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对群众的求助和投诉置之不理、拖延不办,或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漠不关心、推诿扯皮的。
6、不尽职尽责。主要是: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报告和处理不及时,造成一定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的;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职工存在的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不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能力弱,所负责的工作没有完成年度任务和阶段性目标的;主管或分管的工作年度责任书考核排名全县倒数第一、二位的;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工作明显滞后,位列全市末位的;因工作后进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