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九条 严禁“三品”托运,寄存、进站上
车,成立安全小组,派专人检查“三品”工作并做具体记录。定时班车检票,对号入座,不发生错乘、漏乘现象,发车准时,礼貌送客,正点到达,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售票及时,准确,不超售、错售客票,另外车站安排1人在发车坪设立临时售票处为广线班售票,要求对待旅客和蔼礼貌,尊重旅客的意愿,不准售“人情票”、“关系票”。如有旅客讲价,应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售票。
第三十一条 路单、清单、发车登记及车辆运行等报表记录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有专人负责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 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安全知识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
第三十三条 进站车辆必须实行分区域规范治理,停放有序。站内必须做到人车分流,坚持进站有检查,出站有登记。不答应有超载车出站。
第三十四条 站务工作人员必须按交通部颁标准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总公司统一制发的上岗证,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能够熟练运用“十字”文明用语。
第三十五条 车站应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和奖惩制度,站务人员应当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勤奋学习,努力提高服务质和工作效率。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
第三十六条 车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
第三十七条 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足额计收客运代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车站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支付标准:已售票的按票额的10支付,未售票的按50元/次支付。
第三十九条 车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行包变更、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车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售票处、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在客票内按每人次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以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五章安全卫生治理
第四十一条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治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车站必须建立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第四十三条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的宣传,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不安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天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宣传;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除隐患,假如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四十七条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