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向局长请示,经局长批准后,须由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一起采购;一般小型会议及座谈会不提供水果,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水果招待的,应限量购买。
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局本级和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严禁超标准收费。对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八条 土地招、拍、挂、转让和矿产资源招、拍、挂及其他押金的收取,须凭相关业务科室开具的联系单收取。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由窗口和有关科室填制收费联系单,由缴款单位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付款。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填制经费审批表,报局长办公室会议审定后,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及办理购置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均属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各下属事业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备查登记薄,局机关由财务负责登记造册。
第三十二条 测绘仪器、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贵重工作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使用单位应向保管人出具借用手续,使用后按时归还入库。
第三十三条 局内务每年要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凡发现因工作失职造成局财物重大损毁和遗失的,要追究个人经济责任。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局及各单位财务根据与市会计核算中心核对无误的收入台帐,按月拨回各项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下达给乡镇、街道办的专项经费,应由职能科室编制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对下达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关科所要及时了解,监督到位。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财政票据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9]52号规定执行。财政票据由局财务统一到财政部门按规定购买、核销。局财务以“限量供应、核旧换新”办法向下属单位供应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供应量以下属单位一个月的使用量为限。
第三十七条 各种票据必须有票据专管员负责购领和结报,票据实行购领登记签名使用制度,用完及时换新,内容填写完整。一律交由局财务结算。各单位使用的发票,由局财务按规定办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局将加强对下属二级法人的财务内审,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局纪委、局财务对局系统执行财务审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情况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隐瞒、欺骗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负责解释,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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