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第 为了规范我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建德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强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建财行[2009]266号)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
第三条 资金集中收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专项资金、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参照“收缴分离”的规定操作,局财务会同下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和资金性质,按月向市财政申拨预算内外资金。
第四条 为加强资金支出管理,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对各类资金支出局机关实行由业务科室把关,办公室初审,分管财务局长审核,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局属事业单位资金支出由单位副职审核、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额度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大额资金支付采取由局长审批或局领导联审会签方式。
第五条 局财务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资金和各类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局财务和有关单位根据市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财务软件,结合本局业务,编制凭证,设置帐簿登记,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 局系统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理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编制。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八条 局财务会同下属单位财务负责各单位预算的汇审、汇编综合工作。各科室、事业单位应根据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每年10月份向局财务提交本科室业务范围内详细的收支项目预算。申请项目预算的要提出项目的效益目标,技术标准,时间跨度,支出标准和测算依据及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文本。
第九条 局财务对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的收支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编报成单位部门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支。因上级新增工作项目或工作计划变动较大,确需追加预算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应提出项目预算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由办公室向财政追加预算,经财政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收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应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任何个人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严禁坐支,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牟取利息。除差旅费外,日常现金结算不得超过1000元。出纳人员要认真登记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二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应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办理。支票领用必须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