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期、用途、号码、金额,并进行登记,领用人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领用人应及时报销结清,如发生遗失,由遗失者自负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单位支票转借给其他单位或用现金套换支票购买个人物品。出纳人员应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收付,及时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单相符。月初会计人员应将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第十三条 各种收款票据的购买使用应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损坏、遗失,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银行支票、支付密码器与印签必须做到会计、出纳分开妥善保管,两人经办。
第十五条 加强银行开户管理。各类银行存款的开户,须经分管局长审定,财政审批后开设,对财政未核定的事业单位,经分管局长审定后开设。
第十六条 坚持资金管理“五不准”:(1)不准为系统外单位及个人提供经济担保;(2)不准将单位资金借给系统外单位或个人;(3)不准将单位账户租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4)不准私设账外账(小金库);(5)不准“白条”抵库或私自挪用现金、长期借用公款。
第十七条 国土资局源所属派出机构会计核算采用报帐制度,国土资源所出纳应在每月底前及时向局报帐。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督促局机关财务和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按季度将运转分析情况报送给局长和分管局长,必要时,及时与市审计局联系,加强对财务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经费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在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严禁超预算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严格财务支出标准。各类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应经人事、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各类津贴。各项奖金、福利的发放必须有相应的文件依据。要按照建立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严格控制各项公用经费,确保在核定的预算定额内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批把关。各所属事业单位要加强财务票据审核把关工作。设副职的所队,财务支出票据须有经办人签名,副职审核,负责人审批,方可支出;不设副职的所队,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批。除工资以外,凡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费用,必须事先经局各线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费用,由分管领导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工会财务管理。严格按规定计提工会经费,严格按照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工会经费支出行为,工会经费的支出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开设银行专户。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特殊情况须增设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批准。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公款在法定以外的帐户进行核算,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年度预算,没有预算的一律不准采购。凡需政府采购的物品一律由市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不得自行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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