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利用县、乡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下同);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或出台收费政府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使用科技专项经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换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强化合同管理、现场管理。
第五条 成立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对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管力度。
第六条 监管小组应建立健全会审制度,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和工程变更会审办法。对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变更,原则上会审一次,在会审过程中,监管小组应进行现场踏勘,在听取相关各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简便的原则提出会审意见。
第七条 监管小组应建立变更会审情况通报制,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做好存档工作。于每月末对工程变更会审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经监管小组组长审签后按规定报相关领导。
第八条 县审计局应健全审计制度,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制度,每年抽查审计项目不少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结项目的10%。
第九条 县建设局应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如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等)和个人(如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作为从事工程建设发包、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跟踪评审,及时向监管小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项目责任人是指县委办、县政府办发文确定的对县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人。其它政府投资项目,除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外,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建设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方提出的申请,均由项目责任人将工程项目变更申请提交监管小组备案或会审,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五)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
(六)监管小组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人组织相关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