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设计图纸、概算、预算、施工合同、施工过程变更签证、决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专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县政府出台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三)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五)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设计图纸、概算、预算、施工合同、施工过程变更签证、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为依据。
第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工程审查程序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员从事预决算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执行的程序。
(二)县属重点工程按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所有财政投资项目的变更签证必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员现场监督认可并签字后方有效。
2、跟踪评审人员对跟踪项目实行随机确定并每月一轮换。
(三)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资料一律由建设单位送达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施工单位送审。送审资料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指定专人登记、审查与保管。
(四)评审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工程项目预决算资料,审查任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统一抽签安排。
(五)所有工程项目预决算都严格实行三审制度。
(六)对预算审查项目,评审人员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财政节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