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其警钟长鸣,时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中,切莫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稍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
经查属于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若反映问题属实,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市纪委教育工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诫勉性廉政谈话中,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交给负责谈话单位,由负责谈话单位向市纪委教育工委通报。
第十二条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
对单位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党性、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治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负责谈话的单位(或主持谈话人)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使用建议。
第十四条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
对市直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进行,纪工委、组织处派员参加。
对机关各处室正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以市委教育工委书记为主,副科级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的分管局领导为主,纪工委(或局监察室)、组织处均派员参加;该干部是党员的,机关党委也派员参加。对学校(正副校长、书记)任职廉政谈话,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为主,组织处、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
对机关各处室科级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单位)的局领导为主,纪工委、机关党委派员参加。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纪工委为主,必要时组织处派员参加。对科级以下的机关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被谈话人是党员干部的,以机关党委为主,纪工委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请该党员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被谈话人是非党员干部的,以组织处为主,必要时可请该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主持谈话人原则上是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学校中层以下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由校党支部(党总支)负责。
对直属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的廉政谈话,以市委教育工委主要领导为主,纪工委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任职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或主要负责单位确定。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处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或被谈话领导班子,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诫勉性廉政谈话由纪工委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或被谈话领导班子,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
第十六条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治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治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市纪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廉政谈话制度》,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