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9~11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2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上级党委提名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拒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6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条: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